消防系統年度檢測
貴公司的消防維保項目是否全面?
貴公司有無年檢報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章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專業檢測的要求) 專業消防檢測單位受委托對建筑消防設施開展年度檢測的,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2004)的要求開展。
年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包括以下必檢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除獨立式火災報警器系統):主備電源切換、火災報警、故障報警、自檢、顯示與計時、報警記憶與打印等功能檢測,手動、自動啟停相關設備的聯動控制以及信息反饋功能檢測;
(二)自動滅火系統(除簡易噴水滅火系統、無管網的氣體滅火系統):主備電源切換,消防水源、氣體貯瓶、泡沫儲罐等檢測,系統功能檢測;
(三)室內消火栓系統:主備電源切換,消防水源(包括消防水箱)檢測,系統功能檢測;
(四)機械防排煙系統:控制柜檢測,風機檢測,送風閥、排煙閥、防火排煙閥檢測。
開展年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時,可以對火災報警探測器、噴淋噴頭、室內消火栓、消防電話、消防電梯、滅火器以及防火卷簾、應急照明等功能實行抽檢,每次抽檢量不得少于30%,并確保3年內對所有建筑消防設施全部檢測完畢。
建筑自消防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內可以不進行年度建筑消防設施專業檢測。
年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有效期為12個月。”
消防年度檢測規程: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2004
引 言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
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為規范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和測試工作,確保各類消防設施
正常運行,依據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尚未涉及的建筑消防設施,其
檢查和測試可參照本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檢查和測試建筑消防設施的技術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和測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
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4107-93 消防基本術語(第二部分)
GB/T4718-1996 火災報警設備專業術語
GB14003-92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GB15322-94 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GB4717-93 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17429-1998 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
GB16806-1997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GB50263-97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A95-1995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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