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主要想給大家介紹一下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GB50352-2019(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中關于避難層功能的有關規定。
先來說重點:
1、《建規》中的要求更高。《建規》中避難層除了避難外,僅可設置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
2、《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要求比《建規》低。避難層除了避難外,還可設置設備或其他功能等用房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5年5月1日生效)5.5.23條強制性條文是對于避難層的規定,在該條文第4款中規定了“避難層可兼做設備層”,在該條文解釋中寫道:“當建筑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
在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的6.5.2 條中關于避難層的設置是這么規定的:
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層在滿足避難面積的情況下,避難區外的其他區域可兼作設備用房等空間,但各功能區應相對獨立,并應滿足防火、隔振、隔聲等的要求;
2、避難層的凈高不應低于2.0m。當避難層兼顧其他功能時,應根據功能空間的需要來確定凈高。
6.5.2條的條文解釋是這么寫的:“6.5.2避難層的位置、面積、構造及設備設施的配置要求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已有明確的規定,本條做了原則性提示。
避難層除了滿足避難面積設置的避難區(間)外,一般可兼顧設備或其他功能區的設置。以辦公建筑為例:一般辦公的使用面積為8m2/人,而設計避難人數5人/m2,根據此設置標準可知:每人避難層的避難使用面積相當于每層辦公面積的1/40,再加上避難層的設置相隔一般不超過50m,也就是再考慮最多不超過15層的避難人數,避難面積一般不會超過標準層的使用面積的一半,如果是酒店或公寓,避難人數還少,避難面積會更小,剩余的一多半面積就可設置設備或其他功能等用房,但設計中要注意滿足各功能區之間的防火、隔聲、防振、防水、維護管理等要求。”
在2019年11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出了一個局部修訂稿,在局部修訂稿中,對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強制性條文進行了較多的改動,增加了很多內容。不過,我仔細看了,在201911版的《建規》局部修訂稿中,也依然堅持【當建筑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的要求,絲毫沒有降低原先的要求。
來源:36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