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設備、器材是用于預防和撲滅火災的安全防護設施,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動消防設備和器材,不準在消防設備、器材旁及消防通道堆放雜物,不準將消防設備、器材挪作非消防用途。 2、因公施工、作業需動用或移動消防設備、器材的部門,需書面向保安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動用或移動,并在施工、作業完結后將設備、器材恢復原位。 3、工程部和保安部要認真做好消防器材、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發現遺失、損壞或失靈的設備、器材,要立即向消防委員會報告,爭取補救措施,并追查原因及做好記錄。 4、工程部當值人員和當值消防主管要每日、周對消防設備、器材進行例行檢查,每周要對煙感、溫感等報警裝置進行測試,并向消防委員會書面報告測試結果,同時做好檢查記錄。 5、工程部和保安部每月要對酒店所有的煙感、溫感等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淋、氣體滅火、自動報警和緊急廣播系統及防火卷簾門、排煙風機排煙閥等聯動設備和應急照明系統進行一次詳細的維護保養,并做好保養記錄。 6、工程部經理和消防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每周不少于兩次)檢查酒店的發電機房、變壓器、鍋爐房、油庫、廚房、木工房等重點部位,發現問題要立即派人整改,做好記錄。 7、保安部消防主管每月須對酒店所有的干粉滅火器進行壓力表、保險塞、壓把、噴射軟管的檢查,并將滅火筒搖晃數次,防止筒內的粉末受潮沉淀結塊,并做好記錄。